人之初生,阴阳定其位,五行成其形,灵性聚之心窍,无尘无染,一至洁之丹。迨至童年,欺伪蒙其性、习染掩其灵,遂使至洁之性受尘蒙垢,不显其真;情也丧其德,色也丧其理,功名富贵也丧其公,财源利益也丧其平。灵性原一点之微,丧失之端,若斯之众,遂乃日失日远,日远日迷,迷之至久,至性不发,于是昧理丧天之事遂敢放胆去作矣,其胆一放,灵性益迷,灵性既迷,胆遂益放,故一世行为,无天理之善,尽孽恶之愆也。此孽此愆,事过时遥,吾心久己忘记,阎王册籍未遗其一,瞑殁魂灵跪阶阅籍,件件注记,无一事迷,彼时心地,只剩天理,莫大孽愆,谁为之抵?投生人世,因果不齐,公伯王侯、将相之裔,亦有缺陷,长短不一;富商巨贾,田苗千畦,中藏短欠,世世不齐;下等人品,益行难堪;一世苦者一世贱,十载甘者十载甜。回首细思,节节可惨,有兄弟者,或受其缠,有妻子者,或为魔端,仰首问天,令人可叹;工徒役婢,受人虐残,奔波逆境,抑郁倒颠;冤孽缠者,冒为罪犯;监责流徒,悲苦交连;宿孽牵者,屡起灾愆,百骸不适,医药难堪;代命冤者,冤魂不散,成疯成废,日日纠缠;有淫孽者,淫孽相偿,妻淫女荡,日日心烦,饥饿苦寒,暴弃之惨,火焚水溺。
第二条:怜情骨肉,忍苦耐助,十年不易者,大功五十,抵宿孽五十件。
第三条:全人骨肉,忍苦耐为者,一事实功百,抵宿孽五十件。
第四件:全人贞节,忍苦耐为者,全一人,实功百,抵宿孽五十件。
第五条:救人一命者,一次,实功百,抵宿孽五十件。
第六条:解人一冤者,一人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第七条:作一善事,一方不朽者,一年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第八条:出一善言,指人迷途者,一事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;
第九条:化人行善有效者,一人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第十条:劝人改恶有效者,一人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第十一条:仕将商工各业人等,尽己之性、克己之职、无欺无伪者,大功百,抵宿孽五十件。
〔附注〕:仕将商工各业人等,不尽己性、不克己职、欺天害理,作孽结冤者,记大孽一百。
第十二条:仕将商工各业人等,维持一方风化,切救一方人民者,大功百,抵宿孽五十件。
〔附注〕:仕将商工各业人等,败坏风化、扰害人民者,大孽一百。
第十三条:刊真正善书,无疵弊者,一版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〔附注〕:刊淫邪丹道四种孽书,一版记大孽一百,或刊有疵之善书者,不记功,按疵弊轻重记过。
第十四条:印真正善书,无疵弊者,百部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〔附注〕:印淫邪丹道四种孽书,百部,记大过一百;或印善书有疵弊者,不记功外,量疵弊轻重记过。
第十五条:焚淫邪丹道四种孽书,一部实功十,抵宿孽一件,焚版一,实功三十,抵宿孽三件。
第十六条:见各种道门之人,送以三教真传,化其半生迷误,出其孽途者,救一人,实功五十,抵宿孽五件。
第十七条:广印《三教真传》,普送各方,补救各门祖师之孽愆者,一部,实功十,抵宿孽一件。翻刻一版,流传无尽,供人印刷,以明道教,以补祖师之孽愆者,一处翻版,实功五百,抵宿孽五十件。
第十八条:印刷《三教真传》,普施各教各门之人,以化除暗乡者,一处灭一道门,出资印书人,按一部十功外,另注实功八十,抵宿孽八件;送施人,实功百,抵宿孽十件。
以上条目胪列甚明,世人力行,孽了三生,灵光能聚,性理复明。修道教者要种功行。莫信丹道、孽言万种,修命修体,称神称圣。细察各门邪修精灵,功云满日实不超升,皆是造德,抵孽从轻,暂居福境;孽言讨封,神乃灵体,何待人赠?此种孽言极属无凭,亦由祖师灵未修明,造些孽法难脱红尘,故魂灵无定、幻影幻形,飘流百载,案卷方订,当受何罚?当受何惩?受苦海劫,转轮人身,待立功德,救世救民,孽愆有抵,方定福境。丹道书存,案仍未清,何时书没,案结红尘,方不投世,受劫受惩。祖师已误,泣亦为空,惟盼世人,速速梦醒,积功累行,挽祖师恶孽,抵自己前生。